(一)祁明俊集资诈骗案
1、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祁明俊、程和平筹建安庆汉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10年8月至2012年3月,祁明俊个人未对汉森公司投入任何资金,仅以借款作为银行保证金维持经营,但其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公开宣传汉森公司经营状况很好,以资金周转、投资办厂、投资理财等为由,许以高额利息,以个人名义或汉森公司作为担保,先后从江建中、沈荣士等18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处吸收资金,累计达1.08亿余元。被告人祁明俊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拆东墙补西墙,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归还之前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至案发时,尚有1754万元无法归还,所欠款项用于支付高额利息、个人欠款及挥霍。
法院认为:祁明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骗取社会不特定人员资金,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2、作案手段
被告人祁明俊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巧立名目吸收资金,拆东墙补西墙,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归还之前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最终事发。
3、案件查处
祁明俊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构成集资诈骗罪。
4、案件警示
项目好、实力强的企业家都找银行贷款,求老百姓的主儿多半公司没成型、风险高。不要被不法分子所谓的“高回报”、“高利润”、“高利息”所蛊惑,而失去投资理性。投资者要正确评估投资项目,依法循正规渠道投资,不要轻信旁门左道的投资发财机会。
(二)沈建雄案非法集资案
1、案情简介
2009年,沈建雄开始向他人吸收资金,后伙同他人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江南锦苑2幢801室成立康正信用担保公司。2010年10月左右,陈光文出资人民币500万元加入该担保公司,并在该担保公司负责财务工作。期间,沈建雄、陈光文以高息为诱饵,以各自名义或互相担保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由沈建雄决定将资金用于转贷、炒股、购买房产或支付利息,后因资金周转困难,致使大部分本金无法归还。截至2010年10月,沈建雄向社会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194万元,截至2011年7、8月份,沈建雄、陈光文向社会30人吸收资金共计8365万余元。案发前,沈建雄、陈光文支付了部分利息和归还了小部分本金。沈建雄在上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自己没有资产的情况下,将其中至少1273万余元投资在高风险的股票行业,导致亏损本金总计589万余元。
2、作案手段
沈建雄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各自名义或互相担保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转贷、炒股、购买房产,大肆挥霍,涉嫌非法集资。
3、案件查处
沈建雄、陈光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沈建雄涉案金额为8969万余元、陈光文涉案金额为8365万余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沈建雄在非法集资中,为弥补亏损,无视自身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滥用他人资金盲目博弈,将集资款用于高风险投资导致亏损589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已构成集资诈骗罪。2014年6月17日判处沈建雄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陈光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4、案件警示
投资者一定要要充分了解集资者的经营情况和项目内容,不要被表面上的富丽堂皇和天花乱坠的宣传和承诺迷住了双眼,而造成巨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