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第三方支付机构向商户追偿损失案
1、案情简介
2011年5月,王某在淘宝上开设了一家销售数码产品的店铺,并注册了支付宝账户,他还同时订购了支付宝信用卡线上支付功能。依照服务协议约定,王某只能将信用卡线上支付渠道用于实物及实名制商品的销售,不得利用这项服务进行网络游戏点卡、Q币等虚拟产品的销售。2011年6月起,多名信用卡持卡人向支付宝反映,有人通过支付宝将他们的卡内资金盗走。支付宝向被盗持卡人赔偿损失共计61,895元。经调查,被盗银行卡金额大部分用于在王某商铺购买游戏点卡。其后,支付宝公司冻结了王某的支付宝账户。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宝解冻并赔偿损失。支付宝反诉要求王某赔偿损失61,895元。
法院认定:王某多次将支付宝信用卡线上支付功能用于销售游戏点卡等虚拟产品,违约行为明显。在支付宝公司多次通知要求提供物流凭证的情况下,王某仍然不能举证,存在协助信用卡套现的嫌疑,应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支付宝公司工作人员发现王某挂实卖虚的行为,曾电话联系他要求将店铺类目重新放置。但之后支付宝公司未提供证据表明其对王某的整改进行重点跟踪和督促,而且支付宝公司冻结王某的支付宝账户后,未关闭限制收款功能,对信用卡被盗卡使用负有制止不力、损失扩大的责任,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3法院判令王某承担支付宝损失的70%,共计4万余元。
2、作案手段
商事主体利用代刷信用卡、协助信用卡套现的手段收取套现主体手续费用的情况普遍存在。商事主体的代刷行为本身涉及协助非法集资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案件查处
2013年3月25日,杭州市西湖区法院的宣判正式生效。此案是国内首例第三方支付机构向商户追偿损失案。希望具备刷卡收款能力的商事主体以此为戒,不要为了收取代刷手续费而从事代刷信用卡、协助信用卡套现的违法活动。
4、案件警示
我们在接受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时,服务提供者总是需要通过某种方式获得回报。我们需要注意服务提供者的相关服务行为是否具有“服务提供者实施了欺诈行为”的特征,这种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两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如存在前述特征,我们就需要注意该服务提供者可能存在诈骗的情形。